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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公正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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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黄山市 巨蟹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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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英跪求媒体记者伸出手来,帮帮我这位为儿伸冤寻求公正的母亲吧! 我名胡丽英,安徽黄山人,我儿曾祥志2006年4月25日在交通执法时被“黑车”强行冲卡撞辗牺牲,我唯一的孩子为了捍卫国家交通事业献出年青而宝贵的生命,年仅23岁。事后休宁县有关部门竟重罪轻判仅2年?请您看在我儿已为国家献出年青生命的份上帮帮我吧!请在百度搜索:曾祥志因公牺牲与“胡丽英泣血十问”文章即可看到案件全过程
 
近期心愿希望新闻媒体及广大网民支持我寻求公正,希望上级领导重视一位母亲五年多的泣血诉求,进行公正的第三方调查,为我儿讨还公道,使我能早日看见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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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胡丽英泣血十问

2011-6-1 21:00:56 阅读173 评论9 12011/06 June1

一问:为什么遮掩重大公共事件?

2006年4月25日上午,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暴力犯罪案件,一台在当地营运的“黑车”为逃避处罚,抗法拒检、强行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管员曾祥志撞辗身亡。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犯罪事件,自案件发生到现在近三年时间里休宁县对此是无声无息的信息空白,黄山当地新闻媒体上不见一字半言,这样不敢公诸于众与遮掩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黑幕?

二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天地之间,生命最大。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无论是古代“杀人偿命”刑律,还是现代刑法的刑责相适应法则,均将此罪列入极刑严惩。在我国各地出现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暴力抗拒执法杀死执法者的管理对象,无一例外地判处死刑(我省有合蚌路收费站李政、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分别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犯死刑)。难以置信的是,一样的法律,同样的在执行公务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怎么会出现罪罚不抵、罪重刑轻的“一天一地”?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三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何急于草率定案?

“4.25”案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案犯如果供认犯罪事实必遭杀头之刑,因为趋利避害、畏死求生是人的本能,在归案初期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尚属正常。极不正常的是,县公安局一反常态在案犯归案头两天未供认犯罪主要事实的情况下,2日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日内竟将定性轻罪(交通事故)文书送交给案犯,这不等于向公然施暴杀人案犯指引其认罪方向吗?如此急于草率定案的目的岂不是有意袒护重案罪犯,与向案犯通风报信有何异?

四问:“黑车”车老板十多万元巨款送到哪里去了?

据县司法机关透露,“4.25”案件发生后,“黑车”车老板(山东藉)从山东携十多万巨款到休宁县处理赔偿善后事宜。但令人奇怪的是,受害方与有关处理单位均未收到这笔款项。这笔巨款到了休宁就不翼而飞了还是送到哪里?结合车老板案发前已摆平当地执法部门,多次轻易取回被扣车、证的事实来看,极有可能是车老板为了使案犯逃脱杀头重罪之目的,便“花钱消灾”将此笔巨款用于行贿打通关节,贿赂个别官员与有关办案人员?

五问:县领导为何干预司法办案?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各司其责,相互制约,其司法权独立,任何组织与行政部门不得干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4.25”案件发生后,县委某领导却召集公、检、法等部门开会定调,“统一口径”,司法各环节独立法定办案变成了“官定”办案,这不是公然以言代法、非法干扰司法办案吗?

六问:县政府为何不讲“诚信”?

我唯一的爱子曾祥志牺牲后,县领导信誓旦旦:你儿子是因公牺牲,我县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荣誉称号,民事赔偿方面,我们会就高不就低,你们要相信政府及我的人品。当时,我们总以为堂堂县领导不会骗人的,于是领取了县交通局先行代垫被告赔偿款22万元,加上所在单位(县交通局)赔偿2万元,合计24万元。后来我们从新闻报刊上陆续看到因公牺牲及一般公民死亡的民事赔偿并非如此,例休宁县祝某在打工时不幸坠落身亡获赔偿90万元;黄山区苏某在休宁县境内乘车时因遇车祸致残,经黄山市中院判决获赔124万元……这些现实中悬殊几倍的民事赔偿让我们受害方如何相信县领导“就高不就低”的承诺?再者,去年1月26日,湖南送变电公司工人周、罗、罗三人在作业时因塔架发生坍塌不幸殉职,该3人从申报到批准两天内被追认为“烈士”;而我儿牺牲后在两年多时间里县政府都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没有一星半点动静。这难道就是县领导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工作的实际行动吗?

七问:县领导指示“低调”为哪般?

“4.25”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县主要领导肆意干扰司法,发出“低调”处理指示。于是,县司法部门将这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降格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轻判2年;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理、案件事实的不公判决无动于衷,不站出来依法维护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益,并对已查实“黑车”非法营运、漏缴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金额达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依法追究;县新闻宣传部门无视公共知情权,始终保持“一声不吭”,如此这般 “低调”,公权部门的屁股坐在何方,一看便知,也不难看出官方明显有意将这起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企图?

八问:县公安局交警队为何执法犯法?

“4.25”案件肇事车辆存在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保险手续、严重超载等严重违法事实的“黑车”,属交通法规列入禁止上路车辆。该车辆在休宁长期驻点运营,每天运输三至四趟,来回都从县交警队大门前通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县交警大队已明知该车严重违法事实,但蹊跷不解的是,交警队并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扣留非法运输工具,而是多次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放任违法车辆通行,纵容这台违法“黑车”胆大妄为,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致使酿成恶性大案的发生,这其中到底存在多少权钱交易的“猫腻”?这不是执法部门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又是什么?

九问:县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

就县法院对“4.25”案件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提出了八条要求重审的申诉理由,按常理,县法院应该释惑答疑,逐条驳回申诉,及时做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中也是这么规定要求的。但是,休宁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的刑事申诉书后并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办理,而都是以结论的形式回复几句话就敷衍塞责。这不是逼得我们无处讲理吗?我真不明白,连视公平正义为法院生命线的县法院都不执行有法可循的法律规定,谈何“三个至上”与公平正义?

十问:为什么采取欺上瞒下手段?

对“4.25”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和司法不公,前年我们向中央有关部委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和公正调查。去年1月初,中央将信访件逐级批转休宁县处理,县领导1月4日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出台了给信访人的书面答复,答复除声称:“县委县政府是高度重视的,没有发现有坦护肇事者的有关证据,当时对此案的定性是准确的”这些见过多次的简单回复外,并没有对县公安局交警队纵容肇事车违法运行、失职渎职问题给予答复。尤其使我们感到不能接受与愤慨的是,答复中竟然出现了莫须有的捏造内容(这大概就是隐瞒我们的原因)。岂有署名给我们信访者的答复却不同我们见面之理?倘若不是在第三方处偶然见到这份复印件,我们现在仍然蒙在鼓里。不得不佩服,采用这种手段却能达到欺上(中央、省、市)瞒下(申诉人)的效果。因为上级一年前就已经看到答复,认为已处理完毕,但实际上我们申诉人却在焦急地等待着上级回音,时至今日四百多天的时间过去了仍还没有看到“书面答复”原件。在中央大力倡导构筑“上通下达”社情民意机制的大环境下,耍这种手段真不愧是“欺上瞒下”的“样板”。我想高声问一句:采用这种手段是下流无耻还是光明正大?!

 

胡丽英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18755939581

邮箱:beyiogm.2006@163.com

http://beyiogm.2006.blog.163.com/edit/网易博址

  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诉求相关内容。

作者  | 2011-6-1 21:00:56 | 阅读(173) |评论(9) | 阅读全文>>

[置顶] 一位母亲除夕夜给儿子的信

2010-2-13 20:41:13 阅读202 评论27 132010/02 Feb13

祥志儿:
今天是大年三十除夕夜,妈妈来看你来了。
妈妈感到“每逢佳节倍思亲”这句话真是精辟地体现了人间挚爱的精华。每每到了逢年过节的时候,妈妈思念你的情愫比往常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就像看电影似的,眼前显现出一幕幕你牺牲前的音容笑貌。。。。。。
都说春节是父母对儿女的守望。可不是吗,每年到了这一天,无论天南地北、不分年龄、性别、地域,人们都要千里迢迢赶回家与亲人欢聚吃这顿团圆饭。残酷的是,自你2006年因公牺牲后,我们家就再也享受不到这喜庆温馨、共享天伦的美好时刻了,想到这里,妈妈禁不住潸然泪下。。。。。。
有人说,传统节日的精髓可浓缩为两个字:爱与乐。缺少爱,节日里就会缺少温馨和人情味;缺少乐,节日就会变得枯燥无味。确实如此,就我们家而言,因为你去了另一个世界,顿使我们的家庭节日失去了爱与乐的精髓。同大多数家庭热闹喜庆的氛围形成强烈的反差是,这几年我们家却在痛苦中煎熬,节日成了思念你的关口,这就是妈妈害怕过节的原因。
古语道:“母为子贵、母子连心。”儿啊!你冥冥之中曾对妈妈讲的话,妈妈永生不会忘记的:“妈妈,我不在了,您和爸爸一定要好好活着,定要为我讨公道,你们不为我做到这些,我是不会瞑目的。”你知道,当时家中没有电脑。你牺牲后,为了替你伸张正义,家中就购置了电脑,妈妈自学打字、操作,在博客、论坛中相继发出“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胡丽英泣血十问”等文章,就是想得到新闻媒体和像包青天那样的上级领导的重视,启动案件复查、再审的目的,为你讨还公道!你毕竟是妈妈含辛茹苦养育了二十三年的孩子呀,妈妈不为你讨公道,谁来为你讨公道?妈妈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终究将战胜邪恶。儿啊!你放心,爸爸妈妈虽然都到了年过半百的岁数,身体都不太好,但不管再苦再难,定会为你寻回公正,使你为国捐躯的英灵能够安息,讨回你因公牺牲应有的生命尊严!
儿啊!你离开我们就等于把世上最痛苦的事落在深爱你的爸爸妈妈身上了,犹如天一下子坍塌了!你可知道?你离开后,爸爸妈妈在这1390个日日夜夜是怎样走过来的吗?那可真是痛不欲生、度日如年的折磨啊!亘古至今,无论在什么时候,子女都是母亲的一生牵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当中就蕴含着这种人间大爱真情。现在我们母子阴阳两隔,妈妈不能在你身边嘘寒问暖了,你自己要照顾好自己。。。。。。。
 
                                                                        永远爱你的妈妈
                                                                                    于除夕夜
                                                                                 2010年2月13日

作者  | 2010-2-13 20:41:13 | 阅读(202) |评论(27) | 阅读全文>>

[置顶] 2007年11月17日

2007-11-17 18:51:57 阅读85 评论10 172007/11 Nov17

 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 

     我叫胡丽英,女,1957年7月18日生,现在黄山市飞峰旅游分公司上班,是“4·25”暴力抗法案受害人曾祥志母亲。现怀着万分悲愤的心情就休宁县司法部门对此案错误定性、司法不公泣血申诉: 

    2006年4月25日,我儿曾祥志遵组织安排,持《交通执法证》例行检查非法营运车辆。上午,一台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无国家交通规费、无保险等违法事实的 “黑车”为逃避处罚,无视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径直强行闯关,将我儿撞辗近二十米,致使我儿壮烈牺牲,这位毕业于长沙交通学院年仅二十三岁的共青团员为国家献出了宝贵生命。 

    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我儿曾祥志因公牺牲善后事宜进行了安排,县司法部门进行了立案侦查,使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性质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县司法部门竟作为交通事故认定,对严重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的犯罪分子判刑仅2年。如此错误定性、司法不公,是对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法律正义的践踏!令人感到无比的震惊和愤慨。 

   无独有偶,同年的4月15日,与黄山市相邻的泾县也发生一起暴力抗法案件,交警刘荣寿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疯狂司机强行驾车冲卡撞轧身亡。事件发生后,省、市、县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崔亚东厅长亲自参加追悼会,县委向全县发出向刘荣寿学习的通知,省法制报等报刊宣传了追记刘荣寿同志因公殉职的先进事迹,民事方面,被害者亲属得到赔偿50万,省政府授予其“烈士”称号,刑事方面,犯罪人金多升被宣城中院判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5日执行枪决。“4.15”案善后各方面均得到了妥善处理。 

   然而,对“4·25”案,县主要领导指示“低调”处理,县、市新闻不做宣传,司法部门民事判肇事方四被告赔偿23万元,刑事判犯罪人有期徒刑2年。县领导答应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两项承诺至今尚未兑现,与“4.15”案善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不仅仅是“4·15”案,在全国类似的暴力抗法及恶意撞辗公民死亡案例中,各地司法机关均以故意杀人(伤害)罪定性、量刑。难以置信的是,在今天“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时代,同样的国家公民、同样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暴力抗法司机撞辗身亡案件,却同案不同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处理、量刑悬殊如此之大,这背后究竟还隐藏着什么黑幕呢? 

   据查,肇事“黑车”自4月上旬至下旬在休宁县区域运营二十余天,每天运营三至四趟,且该车存在无合法营运手续、未年检、严重超载等多项严重违法事实。这样一台无上路资格的“黑车”是不是路面执法部门未发现呢?不是,仅公安交警大队就检查过三次以上。按《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发现以上违法事实必须依法记分、处罚、扣车等违法状态消除后方可归还车辆。但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不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屡屡放其通行,纵容“马路杀手”上路杀人。可以说如果县交警大队按照《交通安全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那么“4·25”案件完全可以避免。正是他们的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纵容了“黑车”的丧心病狂、肆无忌惮,酿成了“4·25”案件严重后果的发生。这不是明显的失职、渎职的行为又是什么? 

   就该案“黑车”的多项违法事实,按照法律、法规相关处罚规定,查获一次处罚金额共计可达十四万之巨。从该案犯罪人的招供与证人证词表明,在“黑车”数次被扣车、扣证期间,都是由崔、窦老板出面到执法部门拿回被扣车、证的。老板有此能耐“摆平”路面执法部门关系肯定非同一般,这里面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与贿赂腐败行为?有待上级查明真相。 

   不少人同我讲,你儿子是为执法单位履行职责献出生命的,对侵犯交通执法人员执法权益的错误定性、不公正判决,所在单位责无旁贷要为他维权,并向上级党委与政法部门反映呈报,不能对此不管。怎么让你受害人亲属在经受巨大打击的状况下还要东奔西跑为儿维权?这话讲的不无道理。但提起这个话题,则引起了我的酸楚与寒心:我儿牺牲后,我做为母亲曾两次跪在县交通局长面前泣求为儿主持公道,其情景令人悲恸;之后,我丈夫也要求县交通局维权,局长曾答应叫人写材料,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未见维权文件的只言片语;去年6月,县法院对“4·25”案件开庭,县交通局知道开庭日期,但在偌大的法庭里,仅见被害人亲属几十人,却不见交通部门一人;在我儿追悼会未开之前,县领导信誓旦旦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称号、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至今没有下文,等于是无法兑现的“政府白条”;我儿因公牺牲后,市运管处立即向省运管局几位领导作了汇报,省局不仅未派代表来慰问,甚至连个唁电都不发,近一年时间内对该案件无动于衷、置若罔闻……很难相信这些都是整天喊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口号的人民公仆的所为。这些领导们如此漠视为国家献出宝贵生命壮举的种种行径让我们受害人亲属感到彻骨的寒心与悲愤!禁不住要呼喊:党在哪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起码的道义良心在哪里?! 

    为了维权,寻求公平正义,为捍卫国家利益而献身的独子讨回公道,我与年过半百的丈夫从去年5月起不间断到县、市、省相关部门申诉至今已一年多,均如泥牛入海音讯全无。我真不明白,中央多次强调重视信访工作,并把“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为什么我们要求对案件复查、重审这么难?投诉为何无人理会?更使我感到心急如焚的是,仅有几个月时间,“4·25”暴力抗法案中杀害我儿的凶手就要逍遥法外,一旦脱离法网,势必给案件复查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寄希望在媒体和舆论的关注下正义能够得到伸张。现怀着滴血的心、伤透的情和百般的无奈泣血呼救,请帮帮我这位寻求公正而无助的母亲吧! 

注:请在百度搜索写:“曾祥志被撞死亡”即可看到事件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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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名胡丽英,安徽黄山人,我儿曾祥志2006年4月25日在交通执法过程中被一台非法营运“黑车”恶意冲卡撞辗身亡,我唯一的孩子为了国家交通事业献出了年青而宝贵的生命,年仅23岁.事 后,县政府及司法部门竟“低调”处理,轻率做出与法理、事实相悖的定性与判决,轻判犯罪人2年徒刑?与同类暴力抗法案件处理大相径庭,并且县公安交警队涉嫌失职、渎职行为,我与丈夫申诉一年多毫无结果。

      最近我在网上发表“泣血呼救”之后,得到来自全国各地网友的支持、鼓励,其中也有北京的数名律师,他们均认为此案定性、判刑与法理、事实相悖,存在不少问题,应该重审,但这方面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参与是很难办到的。寄希望博友们看后都能伸出援手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为我儿及广大交通执法人员伸张正义! 请帮帮我这位百般无奈而无助的母亲吧!

             

作者  | 2007-11-17 18:51:57 | 阅读(85) |评论(10) | 阅读全文>>

[置顶] 暴力抗法还是交通事故?

2011-8-18 11:59:29 阅读149 评论0 182011/08 Aug18

 一、案件基本情况:见2006年4月26日《新安晚报》安徽新闻版“货车抗执法轧死交管员”通讯报道(附件1)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人员:王甲红,男,l973年11月7日出生,家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郑家寨小韩村,初中文化,持驾驶证B证。在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8月,自领证后从事公路货物运输至今,职业司机。

  2、执法人员:曾祥志,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家住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先后毕业于安徽省交通技术学校《交通管理与驾驶》专业与长沙交通学院《交通管理》专业,大学文化。持驾驶证B证,在安徽省池州行署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证,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4月。同年,在休宁县交通局所属交管站从事运管稽征兼驾驶工作至今。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具有(交通)种类执法资格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交通部监制、安徽省交通厅核发的具有(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种类执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被告人供诉与辩解:

  1、2006年4月25日上午9时,我将车况检查正常后,从齐云山石料场装料后在十九局三公司料场正常行驶,路上没有异常情况,当行驶到S103观村路段时,看见400米距离前有民警在查车,在距车100米处有两位民警站在正前方,一位示意我靠边停车检查。我理解这个意思,马上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车速稍微减点,接着连踩两脚刹车,同时拉了手刹,拽掉熄火线,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他跟前就撞上了高个子,矮个子往边上跑了。撞的那下没有会车超车,往前也没有转弯,视野良好。

  2、我前两次没有讲清楚,现在我如实讲清楚,原来我讲打手势示意我停车的是交警,其实不是,在他们打手势时我就认出来是交通局人员;再是,在他们打手势示意我停车后到撞到人这个过程中,我没有拽熄火线,也没有拉手刹。这两个地方我说谎了。

  3、询问问答笔录:

  问:鲁N81557大货车情况?

  答:车主是窦林儒,我是帮他开车的,车辆保险情况我不清楚,车辆转向没事,制动我不清楚。

  问:你开车运石料的线路如何?

  答:是固定的线路,从石料场到十九局的料场。

  问:每天跑几趟?

  答:一天最起码拉三趟,有时拉四趟。

  问:你车辆的性能?

  答:刹车稍微软点,方向还好。

  问:你车子停不住是否打喇叭,方向灯是否打开的?

  答:没有鸣喇叭,穿制服示意靠边停的时候,我就往右打方向灯的,后方向自动回的。

  问:你见状是否打方向(转动方向盘)?

答:没有打方向。

问:见有人在车前,车又停不住,为何没打方向避让?

  答:因处理不当。

  问:还有其它要告诉我们吗?

  答:我怀疑刹车有问题,出事以后我想到的。

  问:你认为你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

  答:我搞不清楚,是我错了,对方没有错。

  问:你在这起事故中负什么责任?

  答:我负全部责任。

  四、证人证词:

  1、证人汪群忠证词:按照工作安排,对于2006年4月22日被查车辆鲁N-81557“黑八轮”存在违法、扣证未来处理的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上午10时30分,我就率领站里工作人员上路进行检查,10时50分,我眼睛注视休宁方向的来车,看见100米前方来了一辆“黑八轮“车,疑似检查车辆,我就发出指令:把这辆车检查一下。于是曾祥志、余广华就站在车辆行驶道的中间,举手示意停车检查,该车就减速了,并向右略打方向向我们驶来,当车辆驶近曾祥志、余广华10多米样子时,车辆的速度突然又上来了,余广华就往车辆的右边跑,而曾祥志就来不及跑了。这时,我看到曾祥志背对着车头中间部位,撞趴在路上,脸朝下,车辆从曾祥志的身体上行驶过去,曾祥志的衣服被底盘卷着后带向左后轮,结果车辆左后轮压个正着并向前拖了20~30米后才停下。当我们几人去抢救曾祥志时,该司机车辆没有熄火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2、证人余广华证词:上午按照站里安排,站长带我们上路。主要是针对“4.22”查扣违法车辆证件过期未处理的车辆。10点30分我和曾祥志均面朝休宁方向,曾祥志在路面中心线左侧约1米处,我在其左侧后方约1米处。当“后八轮”车离我们俩约100米处时,汪站长发出检查指令,我和曾祥志面对该车发出靠边停车手势,示意该车检查。该车车速有所减缓,在到我们前方10米远处时,我估计已在有效制动范围了,但该车仍未停止,继续朝前方开来,车速并且比原来快了。我看见该车没有停下的意思,立即转身躲避,在我转身躲避瞬间,车子就撞向曾祥志了。

 3、证人许海珉证词:当时我的同事曾祥志和余广华就站在路中间,他们俩相隔1米左右,举手示意那辆“后八轮”车停车检查。“后八轮”减速了,但没有停下来,还继续行驶。到曾祥志同志身边时,我看见曾祥志双手举起来像拦推车那样往边上跑,但已来不及了,“后八轮”就把曾祥志撞倒,余广华跑掉了。曾祥志撞到后,我们大家都叫起来,但“后八轮”没有停下来,还继续往前开,余广华边跑还边指着驾驶员,曾祥志被压到后,车辆还向前拖了几米,“后八轮”才停下来。

4、证人朱世进证词:我当时在现场看到的情况是:那辆“后八轮”(81557)看到那个检查人员叫他停车后没有打喇叭,也没有减速,直接向那个人开过去。

 5、证人徐林木证词:2006年4月25日上午10时多钟,当时出事的瞬间没有其它车同向行驶,只有我一台车紧跟在“后八轮”后面的,亲眼目睹现场事故的发生。“后八轮”直到撞到人之前一直未减速、打喇叭、开转向灯。撞到检查人之后开始踩刹车,并且把人往屯溪方向拖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

  6、证人邓春九证词:今天大约10点40分~50分左右,我看到有两个穿制服(交通局)的人在高架桥下面的公路上查车,大约过了几分钟,看到一个拦车的往右侧跑,当时是一辆重型大货车从休宁方向开过来,我心里估计肯定要撞上另一个拦车的人了,我也听到大货车撞到人“咚”的声音。当时这个拦车的人是站在路中间的,跑走的这个人靠右边一点。这辆车速度较快,具体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当时这辆货车过来时没有减速,好像没有事情一样直接开过来撞到这个拦车的人,撞到人后到车辆停下来开了大约有20米。我距案发现场10米左右,我村里有十多人同我一道在做工,他们都应看得见。

  五、相关书证:

  1、休宁县交通局海阳交管站制作安徽省交通厅监制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0684260)证实,2006年4月22日该站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无《道路运输证》、无2006年度交通规费两项违法行为,将该车行驶证作为证据物品保存待处。

  2、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5015532)证实,2006年4月23日,该队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3、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5015531)证实,2006年4月8日,该队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 0%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4、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50!5532)证实,2006年4月8日,该队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六、鉴定结论:

  1、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6年4月 26日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1、该车荷重12. 697吨、黑石子重28. 103、整车重40.8吨、严重超载;2、制动效果差、制动距离50米;3、驻车制动(手刹)正常。

  2、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06年4月25日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1、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平坦、水泥路面,标有中心单黄虚线,双向车道宽12米;2、车辆:鲁N- 81557号重型自卸货车头朝东尾朝西停止在往东方向公路右侧,右前、中、后轮外缘距右侧路缘分别是:2.90米、2.85米、2.85米,左前、中、后轮外缘距直路左侧路缘分别是6.7米、6.7米、6.7米。3、接触点:在制动拖痕旁,往东方向公路右侧,距左侧路缘7.6米,该起点距货车左中轴15.20米,4、路面痕迹:由立交桥西侧往东14米,距右侧路缘5.1米起,至鲁 N81S77重型自卸货车左中轮止有一条沾有衣服纤维、皮肤表层组织的长15.1米的制动拖痕,在左前轮正前部位有一面积为1米×0.9米的血迹,血迹中心点距左侧路缘7.2米。

  3、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06年4月30日制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06年第94号)称:1、王甲红驾驶鲁N81557重货“途径我县境内SlO3红344KM+420M处,将正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休宁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曾祥志正面撞倒,致其倒地后该车左中,后轮碾压曾祥志身体,造成曾祥志身受重伤,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王甲红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未年检车辆,严重超载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过错行为是诱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七、定案结论:

休宁县人民法院2006年7月26日制做的《刑事判决书》(2006)休刑初字第62号称:被告人王甲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08年4月25日止)。

八、案件质疑:

1、“4.25”案件中山东籍“黑车”撞死的非一般行人,而是对该车进行针对性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引起的社会影响很大。省《新安晚报》记者闻讯后当日赶到休宁,采访了县公安、交通部门后以《货车抗执法·轧死交管员》报道刊登在4.26《新安晚报》“安徽新闻”A8版上,同时省其它报刊也相继进行了报道。使人感到奇怪的是:“4.25”案卷中,竟没有省几家报刊涉及此案的相关报道材料;其二,也没有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交管站检查肇事车辆非法营运的证据材料;其三,更没有公安部门下属交警大队四次查处该车违法、违章证据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办案机关没有按照证据基本属性来收集运用证据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也没有依法全面收集,运用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仅是从车辆单方面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责任认定,未全面、客观进行综合认定。这用办案水平低或是疏忽大意都是难以解释的。显见,这是与我国刑法遵循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与司法部门办理案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核实证据材料”的规定要求相违背的。

  2、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检验鉴定在二十日内做出、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对于这样一桩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县公安局专举组不仅不延长证据调查过程,反而朝“交通事故”方向侦办,在犯罪人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投案不足两天内出具调查报告、县交警队在犯罪人投案之时不足5天内送达事故认定书、不足2天时向内送达车辆检验鉴定书,无疑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逃避主要犯罪事实指引了“方向”,这样匆忙急于定性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3、该案件中承搅石料运输负责人崔进展向办案机关证实:我与车主商定的有:1、车辆在交通管理中的超载罚款由我承担,其它的违章由车主和驾驶承担。2、车辆养路、运管费用由我出面和有关部门协调并承担开支费用,车主承担应缴各项规费。3、车况由车主负责,我只要求车主向我出示行驶证、保险等手续,行驶证未年审完毕,我不会承担超载罚款。

  据此,鲁N81557行驶证未年审,(3月底失效)。崔进展不会承担罚款,其它的违章、缴纳规费均由实际车主窦林儒与驾驶员承担。

  产生鲁N81557车辆驾驶人暴力抗法拒检冲卡动机是因为执法部门对该车违法进行多次处罚、导致产生不满怨恨所致,这是“4.25 ”案件定性因果关系的重要关键之处。车主怎样接受处罚?向驾驶人如何交待的?是否有指使冲卡嫌疑?这应是侦查的重点。不知为什么县办案机关在对车主窦林儒调查询问时却避而不问这方面内容?

  4、2006年4月27日,县公安局“4.25”事故调查报告称:“王甲红驾驶严重超载未检验车辆,造成车辆制动疲软是引发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据查证事实表明,鲁N81557大货自4月7日至案发日近二十天时间里均在县内固定线路运输,每天三至四趟,天天驾驶都是这台未年检、严重超载(超载9吨、60%以上)大货车辆,天夭行驶在车流,人流纷繁复杂的 326省道 103(屯黄公路)固定线路上,必然要经常采取车辆制动措施,为何都不发生制动疲软问题?拿王甲红本人话讲,在这段时间里“从来未遇到刹车踩不住的情况”。而且在这段时间里交警、交通等路面执法部门也曾五、六次对该车进行检查,次次均正常停车检查也没有发生此类制动问题。怎么偏偏在执法部门限其在4月24日接受违法处罚、(该车未按期接受处罚)的第二天上午就发生车辆制动疲软问题?这不使人感到到蹊跷和反常吗?

  假设本案中的行为人是刚领证不久的新手、不熟悉所驾车车况,在经验缺乏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尚有可能,但对本案行为人王甲红来讲则不同,他是经年累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达十多年驾龄、技术娴熟的职业司机,其辩称采取措施不当则是违反常理、难以置信的。

  从本案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中在认定事故原因时均认定行为人“未保持安全车速”这句话,未在《新华字典》释义为:没有、不曾的含义。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行为人驾驶的车辆速度较快,临危时没有、不曾采取完全可以采取的多种避险措施,放任撞辗前方执法人员危害后果的发生,充分印证了犯罪人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司法机关如此认定与案发时的事实是一致的。

  5、“4.25”案发后,肇事者按《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但本案犯罪人竟不履行法定义务,肇事后逃逸现场达五个小时之久,反映了其置被害人死活不顾,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故意态度、继续违法的主观恶性,客观上往往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扩大。这种被《刑法》列为情节恶劣、依法属于从重情节,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要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但在此案判决中却没有依法量刑。

  九、案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于过失犯罪。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的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最大区别也是罪过形式。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也可以表现为违章驾车杀人。因此,对交通工具造成人死亡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显然只能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是故意,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则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两罪最大的区别界定在于此。

  根据犯罪人供诉,他在4月7日至案发日不足20天的时间里,被路面执法部门检查五、六次,其中交警部门处罚四次、罚款650元;交通部门检查两次,违法事项是:1、无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按国家法规应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未依法缴纳2006年交通规费(按该车核定吨位计算:3720/月),交通部门暂扣了相关证件,令其4月24日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时接受处罚,紧接着第二天上午在交通部门进行针对性检查时就发生拒检冲卡的恶性案件。

  众所周知,交通执法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具有单方的强制性,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不是平等的主体。管理与被管理是对立的关系,执法者的工作对象是违法者,是社会的阴暗面。执法队员在执法与日常管理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基层各类违法者处于“水火不相容”的对立面,行为人对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有本能上的对抗心理。尤其是本案中交通部门令其在4.24日(案发前一天)接受处罚的违法事实将要面临数万元的巨额处罚,前因使行为人的对抗、愤恨心理达到极限,由此产生了抗拒检查,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客观上实施了驾车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执法人员被碾扎致死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要判断被告人是否在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这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认识因素上看,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距案发地400米处已经看到执法人员在查车,并已看见两名执法人员在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信号,他辩称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执法人跟前就撞上了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根据公安部门对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证实:在该车超载、制动效果差的状况下。采取紧急制动措旋在50米内完全可以停下,车辆鉴定证据和王甲红的供诉不能相互印证;二、根据公安部门技术鉴定证实,该车驻车制动器(手刹)正常,为什么不使用?三、王甲红供认该车转向正常。在歧危情况下略调整行车方向(转动方向盘)完全可以避免;四、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前方人身伤害,依法可以采取的多种撞击其它物体(建筑物、行道树、停置车辆等)的紧急避险措施为什么不采取?五、行为人案发时没有采取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没有任何自信的根据。从上述事实完全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完全认识到自己继续行驶的行为会造成前方被害人的死亡,但对应采取的多种防止措施却不采取的主观认识恶性;从意志因素方面看,被告人在知道自己不采取多种可以采取的避险措施继续驾车行驶将会造成车前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不停车,置车前的人死活于不顾,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造成执法人员撞辗死亡的严重后果。因而被告人主观上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即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志因素。

  本案行为人在一百米距离已经清楚的看到两名执法人员发出停车检查信号,理应及时停车接受处理,而且此时也具有足够时间和空间采取措施停车。但行为人并未停车,他在明知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拦车,车辆已无法通过,如不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就有可能撞死执法人员的情况下,仍执意驾车通过,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货车撞死执法人员的故意。而且行为人作为一名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B照并具有十多年驾驶经验的职业驾驶员,操作中明知所驾货车在严重超载情况下的刹车性能以及安全停车距离,也明知车辆不在安全停车距离之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会发生撞死执法人员的后果。但行为人在安全停车距离之前并未采取多种紧急制动措施,没有紧急改变车辆行驶方向以避免车辆撞击执法人员,足以反映出行为人对执法人员被货车撞死这一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虽然当时稍有减速,但行为人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由于所驾货车此时已突破安全停车距离,其放任执法人员被货车撞死的后果已不能避免,如果此时行为人采取向右侧略打方向的措施也可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事实上亦没有改变行车方向,驾车径直朝曾祥志等人撞击,故行为人采取的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其故意放任的主观犯罪心理。

  按照国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肇事属过失犯罪,一般判刑三年左右;而故意杀人,就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触犯了刑法最严峻的条款,一般判处死刑,重则掉脑袋,两者之间的量刑具有孰轻孰重的天壤之别。

  案件中不能忽视的是,本案犯罪人偷偷离开肇事现场,在长达五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同山东藉车主、老乡、熟人等频频联系,为其出谋串供、权衡犯罪成本、如何想方设法逃脱刑法的严厉制裁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两害相权取其轻”希望让事情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这是普遍的人性,犯罪人也不例外。在很多以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为了企图逃脱法律严厉制裁,避免判处死刑、掉脑袋的结果。从“犯罪成本选择”出发。往往心存侥幸、避实就虚。将其故意犯罪的事实狡辨为过失犯罪的现象。通常把制动不良做为逃避重罪制裁的借口,以推脱主要罪责。像发生在我省的2001年7月6日合蚌路定远段收费站路政员李政与2006年4月15日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致死案中,两被告都存在翻供、狡辨刹车不灵就是明显例证。(该两案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在4月22日被查获非法营运事实后,未在限期(4月24日)内接受行政处罚,4月25日上午交通执法部门对该车进行针对性检查时,行为人为逃避法律惩处,为泄愤产生闯关动机,在看到执法人员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后拒不停车,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强行驾车冲关,放任危害执法人员生命安全严重后果的发生,酿成了一起典型的、性质非常恶劣的暴力抗法案件,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232条定罪量刑。

  综上,休宁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对“4.25”案件的定性、县检察院据此的公诉、县法院据此的判决均是错误的。

 

                                                曾凡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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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冲卡轧死交管员 


                      肇事司机逃逸后自首,警方进行刑事犯罪调查,事发休宁 
█ 吴永泉 【2006年04月26日】  
    本报讯 昨日,黄山市休宁县交通局海阳镇交管站的交管员曾祥志走完了23岁的人生。当天上午,他和3位同事上路实施有针对性的车辆规费临检时,被企图逃避规费检查的货车驾驶员王某驾车撞倒后拖出10多米远,以身殉职。肇事司机王某从现场逃逸后,当天傍晚向该县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血痕延伸10多米

 
    记者从休宁县交警大队获悉,肇事司机是山东省德州市人,在该县某工地上开车运砂石。 

    当天上午,王某驾驶着装满石料的鲁N81557号自卸大货车,从休宁县齐云石料厂往屯溪方向行 驶,途经省道103线的休宁县观村公路路段时,将在公路上临检该车的曾祥志撞倒。致使曾祥志当场重伤昏迷,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紧急抢救1个小时后死亡。 

    事发后,经该县交警大队调查,现场可见一条10多米长的血痕,是曾祥志被撞倒后,又被车子拖行后留下的。



      货车冲卡是肇事主因



    休宁县海阳镇交管站站长汪群忠经历并目睹了撞人事件的整个过程,他向记者叙述了事发的经过。 

    4月22日,该站曾在上路临检时检查到王某驾驶的车子,发现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没有缴纳2006年的交通规费,执法人员扣下了王某的相关证件,告知王某在4月24日到该站接受处理。4月24日,王某没有如约到该站接受处理,于是该站决定次日上路临检,以寻找到王某收缴规费及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 

    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汪群忠带领曾祥志等4名执法人员来到观村公路路口。10时50分左右,王某的车子在100多米以外,就进入了交管人员的视线,交管员曾祥志与俞广华接到站长指令后,分别向该车发出停车信号。该车随即减缓车速,但是在离执法人员10多米远的时候,车子速度突然加快,猛地向两位执法人员冲来。俞广华因为靠近路边,躲开了,曾祥志却因为站在车正前方,来不及躲闪而被撞倒在地,并被车子的左后轮卡住滑行了10多米。

 

      众人相救司机开溜



    据目击者告诉记者,车子停下来后,汪群忠等3位交管员迅速将驾驶员王某控制在执法车内,并跑去救曾祥志。可是,因为车轮把曾祥志的腰腹部卡得过死,无法拉出来,几个人只好又让王某把车子往后倒,然后才把人救出。 

    曾祥志被从车底下拉出来后,腹部已经被碾压破裂,肠子暴露,腰骨也已被碾断。同事们流着眼泪,将他送往医院。 

    就在大家忙着救人的时候,肇事司机王某却跳下驾驶室,趁着混乱时逃之夭夭了。 

    王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和缴纳规费,已经违反法规。而且,他在看到拦车的交管执法人员后,依然“冲卡”,致使执法人员曾祥志被撞死亡。对此,该县警方表示,他们已经对这起撞人事件进行刑事犯罪调查。

   (本报记者 吴永泉 文/图) 

作者  | 2011-8-18 11:59:29 | 阅读(149)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置顶] 2007年11月29日

2007-11-29 19:50:28 阅读193 评论71 292007/11 Nov29

 

 

                                                 英烈忠魂洒九天  浩然正气献青春   

《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记者:操奎、杨祥  2007年11月18日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罹难者纪念之日,我们怀着对英烈的崇敬和思慕,千里迢迢赶赴安徽省黄山市曾祥志父母的家,采访了一年前他儿子曾祥志生前的英雄事迹。休宁县交通局海阳交管站运管员曾祥志同志于2006年4月25日在执行道路运政执法公务时,被一辆无任何营运手续的“黑车”司机王某强行冲卡撞辗后壮烈牺牲,用他那年仅23 岁的生命以身护法,诠释了对国家对人民对本职爱岗敬业的献身精神,为交通运管执法部门谱写了一曲壮烈的英雄赞歌。

在采访中,使我们震惊的是,悲剧仍未结束,据曾祥志生前单位领导和曾凡宽夫妇胡丽英诉述,其原由是:当地司法部门将这桩严重的“黑车”暴力抗法致死人命一案,却以一般的交通事故而定性、轻判肇事凶手2年徒刑。英烈父母对这种有悖法理、对错误的定性与事实不服,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要求依法重审,但四处奔波至今无果。至此:导致原县政府己向英烈父母承诺申报追任烈士等事项也迟迟未能落实,在承受着无以言状的痛苦情况下,他们多方向新闻媒体泣血呼救,要求伸张正义是无可置疑的。曾祥志同志是忠于职守,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捐躯的,他的浩然正气和献身精神,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弘扬。我们希望本文报道后能够引起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寄望于要公正对待已牺牲的英烈,公平对待活着的亲属,切实解决好英烈父母的正当诉求。本社建议对英烈父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我们不能再让英烈的父母流血又流泪……

[[备注:引读提示 (本篇报道刊登在本期第60页)]]

 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新闻中心发行部

 

转载:英烈忠魂洒九天 浩然正气献青春

 

                     曾祥志烈士生前照片                    

                     一一追忆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交通局运管员曾祥志同志的英雄事迹

 《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记者(操奎、杨祥)报道: 11月18日是世界道路交通事故罹难者纪念之日。这天我们怀着对英烈的崇敬和思慕,千里迢迢赶赴黄山市曾祥志父母的家,采访了一年前他儿子曾祥志生前的英雄事迹。休宁县交通局海阳交管站运管员曾祥志同志于2006年4月25日在执行道路运政执法公务时,被一辆无任何营运手续的“黑车”司机王某强行冲卡拒绝检查撞辗轧致身亡,用他那年仅23 岁的生命以身护法,壮烈牺牲殉职。

亲爱的读者朋友:当你来到闻名遐迩的黄山市,乘坐汽车行驶在星罗棋布、四通八达的道路上,透过车窗饱览皖南古民居、秀丽的山川景色时,你是否能够想起交通运政部门为这繁忙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做出了怎样的付出?本文中的主人公就是交通运政队伍中常年 坚守在道路运政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第一线、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奉献的突出代表。

2006年4月25日上午,遵照组织按排,曾祥志持交通执法证件与同事余广华等三人奉命在休宁县观村路段对辖区内非法车辆进行针对性检查时。发现重点嫌疑车辆鲁N81557工程车后,曾祥志和余广华 向100米远处方向迎面驶来的“黑车”司机王某发出示意靠边停车检查的信号。但该车驾驶员王某稍作减速后行至离二人约10米远左右又突然加速强行冲卡,站在边侧的余广华本能地躲闪与该车擦肩而过幸免遇难。可是位于道路中间的曾祥志却避让不及,被车撞倒后卷入该车左侧,重达40吨之重的车轮从他腹部拦腰碾压而过,将他拖行15余米远后车才停下来,同事们哭喊着和附近村民群众将曾祥志同志从车轮里拉出时,看到他的腹部被罪恶的车轮碾得血肉模糊,腹腔器官破裂而外露,鲜血染红了大地,制服、肩章、领花、盾牌等物散落在血泊之中。此情此景和悲壮惨烈的场景使同事们和在场的村民群众再也无法形容和忍受,就这样曾祥志同志献出了他年仅23岁的青春年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永远地告别了同事离别了父母…… 

曾凡宽与妻子胡丽英不过50开外,但饱受中年丧子之痛使他们比同龄人苍老许多。当记者采访他们儿子殉职前的事迹时,母亲胡丽英泣不成声说:“志儿积极要求上进,虽然他已有长沙交通学院交通管理大学文凭,但仍在不断充实自已,3月份报考省委党校本科被录取,4月份报考省交通厅路政执法总队通过了体能测试,并接到省厅4月28日到省城复试的通知。4月25日那天早晨我讲,你过两天就要到省城复试了,你请假在家复习吧?他同我讲,这几天站里工作很忙,工作很重要。吃完早饭就去上班了。我那天拦住他不让他上班就好了,谁知他把工作看得那么认真重要呢!谁知他这一去就再也永远不回来了呢?!”

肇事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二年、尽管量刑畸轻但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姑且不论这些惩处的轻重与否,曾家已永远失去了凝聚着心血和厚望唯一的爱子。曾祥志的爷爷是一位老交通干部,父亲也是一位交通系统的先进典型,祖孙三代人同为交通事业呕心沥血,敬业奉献。但谁也没有料想到会是白发人哭送着黑发人。巨大的精神打击使得英烈母亲害怕见到与儿子同龄的男儿,害怕度过那本应团聚而不能团聚、欢乐而又不能欢乐的美好佳节。英烈父亲曾凡宽悲切地喃喃低语:“祥志儿去了一年多,我们日日夜夜像丢了魂似的悲伤而难过啊!”  

休宁县交通局局长汪志勇和干部职工以提起“4.25”惨案时,对曾家痛失亲骨肉感到悲痛和忧伤。对那些不顾他人生命视法律而不顾以身试法者人人感到深恶痛击。对往事记忆如数家珍:“曾祥志在家里是个好孩子,在单位是个好职工。此案在社会上也有着不同的强烈反响和看法,但在曾祥志身上我们看到了交通事业的前途和希望,他不仅是新时代的楷模,也是我们学习之典范。对于他的牺牲的确是我们交通战线的重大损失,我们感到非常可惜。”  

据海阳站站长汪群忠介绍:“曾祥志同志自2001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最艰苦最边缘距县城几十公里之外的五城站工作,后又到最复杂工作任务最繁重的海洋站工作,直到因公殉职时他一直工作在第一线。尽管工作环境条件差,生活艰苦简陋,但他数年如一日从不叫一声苦说一声累,尤其是在2003年春夏之交抗非典时期,按上级要求他和同事们一道在皖、赣两省交界处设立检查站24小时昼夜守候外来进入车辆,有效控制防疫非典在本地区的蔓延,总而言之、曾祥志同志那里最艰苦那里最危险那里就有他的身影” 。

海阳交管站副站长许海珉去年曾在现场目睹了曾祥志战友被害时的惨烈状况,对往事不堪回首,非常不愿意提及此伤心事,他说:“曾祥志战友真是死得太惨了,太憋屈!他走了,我一辈子都记得他,叫我终生难忘”。曾祥志同志虽然离开我们尽管一年之久,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遇难者纪念之日、我们回想起他忠于职守的英雄壮举与战争年代的英雄黄继光用身体堵住敌人枪弹、董存瑞手举炸药包爆破敌人碉堡没有什么区别!无论如何,他是为了真理而献身、为了党的事业而献身、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利益而献身,他的思想永远是最崇高的。曾祥志同志强烈的工作责任意识和他那无私无畏舍生忘死、英勇献身及忠诚地履行职责、把自身安危 置之度外的贡献精神是我们永远学习的榜样!曾祥志同志尽管永远的离别了我们,但他的精神长存,他的英雄壮举和业迹永远铭垂在黄山市休宁县人民心中。他不仅是交通部门的杰出代表和骄傲!也是黄山市休宁县人民的骄傲!

本刊专访承蒙贵刊报道:诚挚致谢休宁县委、县政府、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及黄山市交通局运管处、休宁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切。 

作者  | 2007-11-29 19:50:28 | 阅读(193) |评论(71)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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