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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20:07:15 阅读(2) 评论(0)
暴力抗法,顾名思义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执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从广义上讲还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工商、税务 城管等都是行政执法主体,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执法行为。以暴力方法对抗上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活动都属暴力抗法的范畴。
暴力抗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是因为暴力抗法直接伤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重要的是暴力抗法是对国家尊严、法律权威的蔑视、是严重破坏法治的行为。当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表现出来的时候,其行为就拥有了不容侵犯的严肃性,对抗执法从本质上讲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正因如此,针对暴力抗法,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罪名,如袭警罪、藐视法庭罪等,当事人一旦有对抗法律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针对暴力抗法,我国刑法相应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刑法第 277条规定,“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与之有关的还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罪名。这些法律规定从总体上保护了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权力,但从实践上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处罚较轻、不能突出暴力抗法危害的特殊性等。为此,有必要对暴力抗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摘自《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1日
2009-10-31 15:15:39 阅读(3)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0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指出,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个别法院执行部门窝案、串案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10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报告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共司法情况时指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为此他建议: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
他说,检察院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错案件,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侦查涉嫌 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7857人。[综合《北京青年报》、《新京报》]
2009-10-17 14:00:23 阅读(5) 评论(2)
我爱你,我的祖国!(2009-09-28 00:58:58)
| 标签:祖国 |
图:中国“首席”法医王雪梅为检察官张晓丽冤案平反昭雪开响了第一枪
图:
包青天:
2009-07-10 16:54:23 [
尊敬的胡爷爷、温爷爷:
一起看来很普通的工伤,就国矿老板与安阳阳县和安阳市中院相互勾结,利用权力做梗,滥用职权,藐视国家法律,八年时间连一个工伤认定就做不下来,使我爸爸有冤不能伸有法不能依,请问什么叫法制社会、什么叫法律的公平、公正、怎样构建和谐社会、怎样维护弱势群体、怎样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在爸爸受伤后一直瘫痪在床至今八年之久,大小便不能自理,饮食不能自理,整日以泪冼面,为了讨回公道,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而且还负责二十余万;农村家庭来说意味着什么!!!这其中的辛酸有谁能体会,心中的痛苦有谁能明白,爸爸整天忧心重重,因为没钱治病继续治疗,病情一天天加重,精神上身体上再也承受不了;受尽了折磨于今年6月28日抛下我们三个可怜的孩子及奶奶含恨而终,当时他眼角还流着泪水眼睛睁得大大的。当时我就下定决心大不了放下学业一定要为爸爸讨回公道,告慰他在天之灵!爸爸不是病死的是黑心的老板和法院的行政不作为而害死的,我要他们偿命及负法侓责任!!!
爸爸千里迢迢来安阳打工,本望为家庭减轻负担,未料而落得如此下场,现在我们家已到了山穷水尽、求告无门的地步,在我有生之年希望给爸爸一个交待,希望在塑政府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外地民工的合法权益还我公道!否则爸爸真是死不瞑目。
致腐败分子的劝诫书(2009-09-10 23:15:14)[编辑][删除]标签:腐败分子 吃屎的狗 杂谈
腐败分子们:
目前你们还好吧!
你们一直都欺压百姓、践踏法律、厚诬上级领导、与中央政府各自为政,从来没有遇到过要用生命和你们较真的人,今天你们遇到了。但我只是打头仗的而已,有太多的人想要革你们的命,秋后算帐懂吗?虽说你们有太多的搜刮的民脂民膏拿起贿赂更大的腐败分子践踏法律来保护你们,但你们敢说就安稳了吗?
赶紧给你们的爸爸妈妈尽一下孝心和所有亲人告个别吧。说不准哪一天你们腐败群体中的某一人和某一人等就没有告别的机会了,或者赶紧对我再次狗急跳墙下毒手吧,要不然你们对我也没有再次陷害的机会了,我随时欢迎你们用最恶毒的手段来对付我。但我感觉你们的智商很低,别他妈的太自以为是,人民群众中也有很多人没有把你们腐败分子放在眼中。来吧,腐败分子,不管你有什么高超的卑劣伎俩,尽管放马过来吧,如果我皱了一下眉头就不是男人。生有何欢,死又何惧?我们大家都还不是死后通过坟墓站在上帝的面前,你们根本就没有什么不得了,只有愚蠢和懦弱的人才会怕你们而对你们逢迎,你们的凶恶是色厉内荏,是装出来的,你们的内心从开始腐败那天起就一直都是恐惧的,恐惧受到党和人民对你们的审判,法律对你们的制裁。因为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有专家和学者发表腐败分子早死说法的言论,我认为这种说法或多或少含有无可奈何的成分,但也确实是真的,因为很多贪腐严重的腐败分子一直都怕东窗事发而长期压抑地生活,据医学报道,很多癌症和严重疾病都是在很压抑的情况下得的,所以腐败分子早死是人民的心声也是科学的结论。你们的贪婪成性跟吃屎的狗一样,是永远都改变不了的。中国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很多爱国人士与你们是天生的敌人。我们来到世上的目的就是为了与你们斗争,这是上苍和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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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互联网,如果没它,你们的冤屈将永远石沉大海!!!
欢迎正义人士、蒙冤人士加入中国正义反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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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出自醉清风反腐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7f19270100f1f4.html
2009-8-26 15:13:26 阅读(26) 评论(3)
2006年4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运管所交管员曾祥志遵组织安排,对辖区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几天前扣证未接受处罚的一台“黑车”过程中,被该车驾驶员拒检冲关撞碾殉职。这样一起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遭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惨烈牺牲的严重刑事案件,县公安局却在4月27日做出因超载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方是执法部门,另一方是违法业户,在执法一线履行法律的执法者被屡次违法的“黑车”司机采取暴力犯罪行为导致身亡,竟然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带着重重疑惑,我查看了“4.25”案卷材料,得出了大相径庭的结论:“4.25”案件根本不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而是一起符合故意杀人(伤害)罪特征的暴力抗法案。
先看案犯本人供诉:2006年4月25日上午9时,我将车况检查正常后,从齐云山石料场装料后往十九局三公司料场正常行驶,路上没有异常情况。当行驶到S103观村路段时,看见400米距离前有民警在查车。在距车100米处有两位民警站在正前方,一位示意我靠边停车检查。我理解这个意思,马上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车速稍微减点,接着连踩两脚刹车,同时拉了手刹,拽掉熄火线,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他跟前就撞上了高个子,矮个子往边上跑了。撞的那下没有会车超车,往前也没有转弯,视野良好。
上述供词疑点重重,破绽百出:
一、案犯称看见执法人员在100米前方让其靠边停车检查的讯号后,就开始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的说法完全是撒谎,如果真的采取刹车措施,那么100米距离怎么会撞到执法人员呢?再是按照案发后次日公安所测的车辆重车鉴定数据,该车在超载情况下50米也可停车,案犯上述供词根本不成立,明显是蒙混狡辩之词;
二、按照路面执勤常识,执勤人员在道路左侧发出停车检查讯号后,就离开原地走向道路中侧,以让受检车辆停在左侧受检。曾、余两名执法人员也是这样做的。案犯本人也承认:“发出停车讯号后他们俩往公路中间走,我还看见他们在往路中间走的过程中还在讲话。”
如果按照案犯所述已按指令靠边停车的说法,那么案件不会发生。因为两名执法人员在公路左侧发出停车检查指令后,已经走上公路中侧位置。再根据事故现场图及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前曾、余两人已基本上站在公路中间位置,那么肇事车怎么能撞上执勤人员呢?
回原案发前真相,那就是案犯根本没有按照执法人员的指令靠边停车,而是怀着对执法部门多次对其处罚的怨恨,径直朝已站在中间位置的两名执法人员撞去,故意酿成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刑事案件;
三、近年来,货运超载为公路运输普遍现象,尤其是运输砂石的工程车,逢车必超是常态。相比正常运输的车辆而言,其刹车效果差也不奇怪。据该车案发前多天称磅单证实,该车运输次次超载。运行期间,也曾被路面执法部门检查多次,为什么都未出现制动(刹车)问题?
退一步分析,即使制动失效的话,也不会造成致前方执法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因为有一百米距离供驾驶员操作,车辆除制动系统外还有转向系统可以发挥作用。案犯承认:“刹车稍微软点,转向还好。”按照驾驶常识,在发现制动有问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前方人员受到伤害,必然采取打方向等其它的紧急避险措施。令人发指的是,已有十多年驾龄的案犯并没有按常识这样做,其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结果的发生、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的恶毒动机昭然若揭;
四、据当时紧随其后车辆驾驶员证言:肇事车辆在撞倒执法人员之前一直未减速,也未采取鸣喇叭、开转向灯等紧急措施,直到撞到执法人员才开始刹车,并且把人往屯溪方向拖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
同时,在案发现场目睹案件发生的证人朱××证实:“那辆后八轮(肇事车)看到那个检查人员叫他停车后没有打喇叭,也没有减速,直接向那个人开过去。”
目击证人邓××证实:“我当时在事故现场,我看到当时这个拦车的人(曾祥志)是站在路中间的,这辆车(肇事车)速度较快,具体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当时这辆货车过来时没有减速,好像没有事情一样直接开过来,撞到这个拦车的人。”
五、我在“4.25”案卷中还看到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从四月初至案发前,肇事车辆被当地路面执法部门检查处罚五次,最后一次是4月22日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暂扣相关证件,令其三天内接受处理。(非法营运依法按上限处理为10万元)但该车未按期接受处理。就在第四天上午,就发生了拒检闯关,撞死执法人员恶性案件。上述事实不仅肇事者本人供认不讳,且还有与肇事者同行运输驾驶员的证词,还有交通局多位工作人员的证词佐证,已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这种对案件定性具有因果关系最关键的重要事实,不知办案机关为何视而不见?
六、我在“4.25”案卷中看到,2006年4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同肇事车主窦林儒的询问所做的笔录。奇怪的是该询问并没有涉及车主、肇事者非法营运及多次被路面执法部门处罚及思想动态内容,更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在尚未定性的情况下,竟向对方称该案件是“交通事故”?
同时,在凶犯归案2日尚未交待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犯罪主要事实情况下,4月27日下午4时,办案人员将“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书交给凶犯,令人怀疑办案方是有意向罪犯指引定性方向?同日,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4.2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证明,县办案机关从一开始就是以交通事故为破案方向,然后予以草率定性的。显而易见,这是与我国刑法遵循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与司法部门办理案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核实证据材料”的规定相违背的。
国家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特征为过失。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因为当事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事件则属于治安案件范畴。上述法律常识办案机关不应该不清楚。
上述列举“4.25”案件中的证据充分证实:案发前肇事者因违法运输屡次被路面执法部门罚款、扣证、扣车,由此产生对路面执法部门的怨恨,形成了报复、抗法的诱因,进而产生了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恶意动机。本案是事出有因,但并非是司空见惯的公路超载现象所致。证据中不容忽视的是:案发前一天应是该车到执法部门接受非法营运处罚的最后期限。实际上该车没有按期去接受处罚。紧接着第二天上午就发生了撞死执法人员的恶性案件。这些前后关联的证据印证了肇事者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和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故意杀人(伤害)罪的主要特征相吻合。但与交通事故一般是建立在双方没有前提纠纷和肇事方没有恶意主观动机情况下发生的过失截然不同。
综上所述,“4.25”案犯为了逃避该车非法营运、偷漏国家税费、法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当发现前方交通执法人员发出靠边停车检查讯号后,在明知此时对前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的情况下,不仅不靠边停车,反而驾车往走向公路中间的两名执法人员撞击。他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发生之中,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也不按常规采取相应避险措施,而是铤而走险,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其撞、拖、碾、轧以及现场逃逸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实其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执法现场酿成了一桩耸人听闻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天下难道有这样的“交通事故”吗?!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0559-3394493
http://beyiogm.2006.blog.163.com/edit/网易博址
http://blog.sina.com.cn/pkm569312新浪博址
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
2009-3-29 17:24:29 阅读(81) 评论(14)
胡丽英泣血十问
一问:为什么遮掩重大公共事件?
2006年4月25日上午,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暴力犯罪案件,一台在当地营运的“黑车”为逃避处罚,抗法拒检、强行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管员曾祥志撞辗身亡。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犯罪事件,自案件发生到现在近三年时间里休宁县对此是无声无息的信息空白,黄山当地新闻媒体上不见一字半言,这样不敢公诸于众与遮掩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黑幕?
二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天地之间,生命最大。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无论是古代“杀人偿命”刑律,还是现代刑法的刑责相适应法则,均将此罪列入极刑严惩。在我国各地出现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暴力抗拒执法杀死执法者的管理对象,无一例外地判处死刑(我省有合蚌路收费站李政、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分别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犯死刑)。难以置信的是,一样的法律,同样的在执行公务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怎么会出现罪罚不抵、罪重刑轻的“一天一地”?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三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何急于草率定案?
“4.25”案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案犯如果供认犯罪事实必遭杀头之刑,因为趋利避害、畏死求生是人的本能,在归案初期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尚属正常。极不正常的是,县公安局一反常态在案犯归案头两天未供认犯罪主要事实的情况下,2日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日内竟将定性轻罪(交通事故)文书送交给案犯,这不等于向公然施暴杀人案犯指引其认罪方向吗?如此急于草率定案的目的岂不是有意袒护重案罪犯,与向案犯通风报信有何异?
四问:“黑车”车老板十多万元巨款送到哪里去了?
据县司法机关透露,“4.25”案件发生后,“黑车”车老板(山东藉)从山东携十多万巨款到休宁县处理赔偿善后事宜。但令人奇怪的是,受害方与有关处理单位均未收到这笔款项。这笔巨款到了休宁就不翼而飞了还是送到哪里?结合车老板案发前已摆平当地执法部门,多次轻易取回被扣车、证的事实来看,极有可能是车老板为了使案犯逃脱杀头重罪之目的,便“花钱消灾”将此笔巨款用于行贿打通关节,贿赂个别官员与有关办案人员?
五问:县领导为何干预司法办案?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各司其责,相互制约,其司法权独立,任何组织与行政部门不得干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4.25”案件发生后,县委某领导却召集公、检、法等部门开会定调,“统一口径”,司法各环节独立法定办案变成了“官定”办案,这不是公然以言代法、非法干扰司法办案吗?
六问:县政府为何不讲“诚信”?
我唯一的爱子曾祥志牺牲后,县领导信誓旦旦:你儿子是因公牺牲,我县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荣誉称号,民事赔偿方面,我们会就高不就低,你们要相信政府及我的人品。当时,我们总以为堂堂县领导不会骗人的,于是领取了县交通局先行代垫被告赔偿款22万元,加上所在单位(县交通局)赔偿2万元,合计24万元。后来我们从新闻报刊上陆续看到因公牺牲及一般公民死亡的民事赔偿并非如此,例休宁县祝某在打工时不幸坠落身亡获赔偿90万元;黄山区苏某在休宁县境内乘车时因遇车祸致残,经黄山市中院判决获赔124万元……这些现实中悬殊几倍的民事赔偿让我们受害方如何相信县领导“就高不就低”的承诺?再者,去年1月26日,湖南送变电公司工人周、罗、罗三人在作业时因塔架发生坍塌不幸殉职,该3人从申报到批准两天内被追认为“烈士”;而我儿牺牲后在两年多时间里县政府都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没有一星半点动静。这难道就是县领导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工作的实际行动吗?
七问:县领导指示“低调”为哪般?
“4.25”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县主要领导肆意干扰司法,发出“低调”处理指示。于是,县司法部门将这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降格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轻判2年;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理、案件事实的不公判决无动于衷,不站出来依法维护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益,并对已查实“黑车”非法营运、漏缴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金额达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依法追究;县新闻宣传部门无视公共知情权,始终保持“一声不吭”,如此这般 “低调”,公权部门的屁股坐在何方,一看便知,也不难看出官方明显有意将这起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企图?
八问:县公安局交警队为何执法犯法?
“4.25”案件肇事车辆存在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保险手续、严重超载等严重违法事实的“黑车”,属交通法规列入禁止上路车辆。该车辆在休宁长期驻点运营,每天运输三至四趟,来回都从县交警队大门前通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县交警大队已明知该车严重违法事实,但蹊跷不解的是,交警队并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扣留非法运输工具,而是多次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放任违法车辆通行,纵容这台违法“黑车”胆大妄为,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致使酿成恶性大案的发生,这其中到底存在多少权钱交易的“猫腻”?这不是执法部门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又是什么?
九问:县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
就县法院对“4.25”案件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提出了八条要求重审的申诉理由,按常理,县法院应该释惑答疑,逐条驳回申诉,及时做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中也是这么规定要求的。但是,休宁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的刑事申诉书后并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办理,而都是以结论的形式回复几句话就敷衍塞责。这不是逼得我们无处讲理吗?我真不明白,连视公平正义为法院生命线的县法院都不执行有法可循的法律规定,谈何“三个至上”与公平正义?
十问:为什么采取欺上瞒下手段?
对“4.25”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和司法不公,前年我们向中央有关部委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和公正调查。去年1月初,中央将信访件逐级批转休宁县处理,县领导1月4日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出台了给信访人的书面答复,答复除声称:“县委县政府是高度重视的,没有发现有坦护肇事者的有关证据,当时对此案的定性是准确的”这些见过多次的简单回复外,并没有对县公安局交警队纵容肇事车违法运行、失职渎职问题给予答复。尤其使我们感到不能接受与愤慨的是,答复中竟然出现了莫须有的捏造内容(这大概就是隐瞒我们的原因)。岂有署名给我们信访者的答复却不同我们见面之理?倘若不是在第三方处偶然见到这份复印件,我们现在仍然蒙在鼓里。不得不佩服,采用这种手段却能达到欺上(中央、省、市)瞒下(申诉人)的效果。因为上级一年前就已经看到答复,认为已处理完毕,但实际上我们申诉人却在焦急地等待着上级回音,时至今日四百多天的时间过去了仍还没有看到“书面答复”原件。在中央大力倡导构筑“上通下达”社情民意机制的大环境下,耍这种手段真不愧是“欺上瞒下”的“样板”。我想高声问一句:采用这种手段是下流无耻还是光明正大?!
胡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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